索引号: | 11370000MB284651XL-A/2024-00148 | 发布机构: | 办公室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成文日期: | 2024-11-07 | 文号: | |
有效性: |
部门解读丨关于《山东省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稿)》的解读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构建以数据为关键要素的数字经济。2021年3月,国家“十四五”规划明确“加快建立数据资源产权、交易流通、跨境传输和安全保护等基础制度和标准规范”。2022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要求探索数据产权结构性分置制度,研究数据产权登记新方式。2024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意见》,要求建立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制度。2024年10月,国家数据局就《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进一步规范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工作。贵州、海南、安徽、河北等省份纷纷出台有关政策文件。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数据发展和安全的重要论述,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进一步规范公共数据资源登记,根据今年以来国家数据局出台或征求意见的政策文件最新精神,学习借鉴其他省份的经验做法,省大数据局牵头研究起草了《山东省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工作规范》)。文件起草过程中,先后赴贵州、广东、浙江等地和省内部分地市开展调研,组织各市召开座谈会,征求了16市大数据局和68个省直有关部门(单位)的意见建议并根据反馈的意见建议作了修改完善,形成了《工作规范》公开征求意见稿。
二、主要考虑
《工作规范》起草过程中,主要有以下几点考虑。
一是贯彻国家要求。全面落实国家《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数据要素×”三年行动计划(2024—2026年)》中关于数据产权制度的要求,参照国家数据局《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通过数据登记的方式重点明晰各方权益,为后续数据价值化工作奠定基础。
二是坚持积极稳妥、包容发展原则。一方面,对公共数据资源坚持积极稳妥的方针,要求公共数据资源原则上应当开展数据登记,进一步规范管理;另一方面,对除公共数据以外的其他数据予以包容的态度,鼓励参照《工作规范》开展数据登记,以促进数据要素市场的繁荣发展。
三是坚持分类分场景登记模式。针对实际业务开展中所面对的不同场景和情形,划分不同的登记类型,并分别明确登记要求,在《工作规范》中明确了首次登记、变更登记、更正登记及注销登记四种类型,以及登记的异议处置等。
四是坚持保障数据安全。专门对数据安全管理做出要求,从工作机制、监管部门职责及安全责任方面做出明确规定,通过建立多部门协同监管机制筑牢安全底线。
三、主要内容
《工作规范》共分为八章38条。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术语解释、基本原则和登记范围及要求。
第二章:工作体系。明确了登记工作体系中各方职责分工、登记机构的职责和义务、登记主体的义务、不得出现的情形及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的要求。
第三章:登记类型。明确了首次登记、变更登记、更正登记、注销登记的定义以及所需提供的材料。
第四章:登记程序。明确了登记流程、不予登记、异议处置流程、公示期和登记后的异议处理。
第五章:登记管理。明确了平台、账户和凭证的管理要求,以及便捷登记、年度评价、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规范。
第六章:监督管理。明确了工作机制、检查管理、撤销登记、利益关联、安全管理方面的规范要求。
第七章:法律责任。明确了参与登记的各方法律责任和容错条款。
第八章:附则。包括解释权和实施日期。
来源: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