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闻发布
索引号: 11370000MB284651XL-A/2023-00197 发布机构: 山东省大数据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成文日期: 2023-10-16 文号: 鲁数字[2023]43号
有效性:

部门解读 | 《山东省大数据创新应用省级财政支持政策及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解读

发布日期:2023-10-17 浏览次数: 字体大小:【

一、起草背景和前期工作

为进一步做好资金奖补工作,规范资金发放程序,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合理,我们会同省财政厅研究起草了《细则》。文件起草过程中,我们部分县(区、市深入座谈交流,充分听取意见建议,征求了省局各处室、大数据中心意见。在此基础上,与省财政厅进行多次会商并达成一致,形成本次上会稿。

二、主要原则

《细则》起草过程中,主要把握了以下原则:

一是坚持统筹推进。《细则》严格按照数字强省建设要求,结合各地工作基础设定奖补内容,充分考虑地区之间、行业领域之间的均衡发展和协同推进,合理确定奖补标准,设定资金分配上限。

二是坚持需求导向。《细则》聚焦市县薄弱环节、政府和社会的实际需求,确定奖补领域和奖补要求,切实为基层解决问题,提升数据赋能水平,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激励引导作用。

三是坚持公正规范。《细则》明确资金分配、使用全过程管理要求,确保公开透明,杜绝截留挪用及未按规定使用;建立绩效评价机制,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三、《细则》主要内容

《细则》共十条。

第一、二条,明确了编制目的和资金来源,确定资金来源为省级财政统筹“数字山东”专项资金。

第三、四条,明确了奖补内容和申报主体。奖补内容为一体化大数据平台县级节点、公共数据汇聚治理、重点领域历史数据电子化、大数据创新应用等4项,申报主体为设区市大数据主管部门、县(区、市)大数据主管部门和县(区、市)相关业务部门。

第五、六条,明确了项目的实施周期,以及省大数据局、省财政厅、省直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的职责分工。

第七至九条,明确了资金奖补的条件和评选流程,确定项目需经过组织申报、材料审核、专家评审等环节,并明确了对各市县的奖补上限。

第十条,明确了绩效评价工作要求确定由省大数据局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绩效评价,并作为后续安排预算、调整政策的重要参考

第十一至十三条,对奖补资金监督和公示、细则解释以及生效时间等作了说明

四、下步打算

根据本次会议研究意见《细则》进一步修订完善后,与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实施

 

附件:山东省大数据创新应用项目资金管理细则


附件

 

山东省大数据创新应用项目资金管理细则

 

第一条【编制目的】 根据数字强省建设有关工作部署,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激励引导作用,加快推动我省大数据创新应用建设,做好大数据创新应用项目申报和资金奖补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资金来源】 本项目奖补资金由省级财政统筹“数字山东”等方面资金予以安排,对各地区大数据创新应用工作,给予不同程度资金支持。

第三条【奖补内容】 本项目包括一体化大数据平台县级节点建设、公共数据汇聚治理、重点领域历史数据电子化、大数据创新应用场景建设等四项内容。

(一)一体化大数据平台县级节点建设,主要用于县级数据平台建设、改造和应用服务工作,包括:数据资源库建设、数据管理系统建设、数据治理服务、安全保障体系建设等。

(二)公共数据汇聚治理类建设,主要用于水、燃气、供热、公交等公共数据的汇聚、治理和应用工作,包括:数据编目、数据汇聚、数据质量提升、数据治理、数据共享服务等。

(三)重点领域历史数据电子化,主要用于重点领域历史信息电子化、数据治理和创新应用工作,包括:历史档案补录、数据治理、数据编目、创新应用场景打造等。

(四)大数据创新应用场景建设,主要用于在政务服务、公共服务、社会治理、科学决策等领域的大数据创新应用场景打造工作。

第四条【奖补对象】 一体化大数据平台县级节点建设奖补对象为县(区、市)大数据主管部门;公共数据汇聚治理、大数据创新应用场景建设奖补对象为设区市大数据主管部门;重点领域历史数据电子化奖补对象为县(区、市)相关业务部门。

第五条【实施周期】本项目实施3年,2022年重点是基础平台建设,2023年重点是服务能力提升,2024年重点是创新应用和赋能。

第六条【职责分工】 省大数据局负责组织公共数据汇聚治理、一体化大数据平台县级节点、大数据创新应用场景建设项目遴选、评审工作,研究制定资金分配方案。

省大数据局、省直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共同负责组织重点领域历史数据电子化项目的遴选、评审工作,研究制定资金分配方案。

省财政厅负责下达拨付资金,牵头预算绩效管理等。

第七条【奖补条件】 本项目奖补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一体化大数据平台县级节点建设,应纳入全省一体化大数据平台体系,平台具备数据汇聚、治理、服务、安全等能力,能够为全省提供相关数据资源支持。

(二)公共数据汇聚治理,相关数据应按规定范围汇聚,数据质量符合省统一的规范,打造一系列公共数据应用场景。

(三)重点领域历史数据电子化,聚焦政府和社会数据需求强烈的领域,开展历史档案补录和数据治理,相关数据纳入省一体化大数据平台,并为其余场景提供数据服务。

(四)大数据创新应用场景建设,应在无证明应用、数据共享、开放应用、社会数据融合应用等方面打造场景,场景具有较强的创新性、可复制性。

第八条【奖补流程】 本项目资金奖补工作应严格按照《山东省省对下转移支付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办法》等办法要求实施,按照组织申报、材料审核、专家评审等程序,研究确定资金分配方案。

省大数据局负责会同省直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明确申报流程和要求,编制发布项目申报指南。各市大数据主管部门及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工作。通过材料审核、专家评审等程序,省大数据局提出审核论证意见,确定拟支持项目名单,制定资金分配方案,按程序申请财政奖补资金。

第九条【资金分配】 大数据创新应用项目奖补资金分配采取项目法和因素法相结合的方式,根据项目建设任务和建设成效等,给予不同程度奖补。原则上一体化大数据平台县级节点建设奖补资金对单个县(区、市)奖补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公共数据汇聚治理奖补资金对单个市奖补最高不超过100万元;重点领域历史数据电子化奖补资金对单个县(区、市)奖补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大数据创新应用场景建设奖补资金对单个场景的奖补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条【绩效跟踪】 各市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定期调度大数据创新应用项目建设进展,并报送省大数据局。省大数据局和省财政厅将定期组织实施绩效考核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后续安排预算或调整政策的重要参考。

各市大数据主管部门会同各市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定期调度重点领域历史数据电子化项目建设进展,并报送省大数据局和省直业务主管部门。省大数据局、省直业务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共同组织实施绩效考核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后续安排预算或调整政策的重要参考。

第十一条【监督监管】 各市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应将资金使用情况在门户网站上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并按照规定及时拨付资金,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挪用。对于弄虚作假或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奖补资金的单位,一律取消补贴资格,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解释发布】 本细则由山东省大数据局、山东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实施日期】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来源:办公室  

查看对应政策文件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