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70000MB284651XL-A/2022-00102 | 发布机构: |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组配分类: | 其他文件 |
| 成文日期: | 2022-06-23 | 文号: | 鲁数发〔2022〕11号 |
| 有效性: |
关于印发《山东省新型智慧城市建设奖补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山东省新型智慧城市建设奖补资金
实施细则》的通知
鲁数发〔2022〕11号
各市大数据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山东省新型智慧城市建设奖补资金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大数据局
2022年6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东省新型智慧城市建设奖补资金
实施细则
第一条 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2年“稳中求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一批)的通知》(鲁政发〔2021〕23号)等文件精神,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激励引导作用,加快推动新型智慧城市建设,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奖补资金由省级财政统筹省级“数字山东”等方面资金予以安排,支持各地分级分类开展新型智慧城市和智慧社区建设。
第三条 省大数据局负责组织新型智慧城市建设奖补遴选评定工作,研究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和任务清单。省财政厅负责下达拨付资金,牵头预算绩效管理等。
第四条 省级新型智慧城市建设的奖补对象,主要分为市、县(市、区)、社区等三类。其中:市,指设区市主城区,不含县、县级市以及部分距离主城区较远、独立性较强的建制区;县(市、区),指县、县级市以及部分距离主城区较远、独立性较强的建制区;社区,指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居委会管理的城市社区。
第五条 省级新型智慧城市建设的奖补类型,主要分为试点示范创建、优秀场景打造和智慧社区建设等三种类型。
(一)试点示范创建类,支持已达到三星级且纳入省级试点名单的市、县(市、区),开展四星级新型智慧城市创建。
(二)优秀场景打造类,支持已达到四星级建设标准的市、县(市、区)(财政困难等特殊地区可放宽至三星级),在教育、医疗、就业、文化、旅游、体育、养老、出行等惠民服务方面开展示范场景建设,推动智慧校园、智慧医院、智慧景区、智慧街区、智慧商圈、智慧停车场、智慧灯杆等民生基础设施建设。
(三)智慧社区建设类,支持社区对照智慧社区建设标准开展智慧社区创建,完成建设任务并通过省市组织的评估验收。
第六条 省级新型智慧城市建设的奖补条件。
(一)试点示范创建类项目,纳入省级试点的市、县(市、区),应承诺经过试点建设全面满足四星级新型智慧城市建设标准,并完成试点建设任务书中的规定任务,在试点建设周期内通过省级四星级新型智慧城市验收评估。
(二)优秀场景打造类项目,市、县(市、区)应在打造惠民服务应用场景、推动民生基础设施建设方面有突出进展。
(三)智慧社区建设类项目,县(市、区)应根据省智慧社区建设标准,统筹推动智慧社区建设,部署统一的智慧社区管理平台,合理配建智慧化基础设施。
第七条 省级新型智慧城市建设奖补资金申报。
省大数据局每年根据新型智慧城市建设重点工作推进计划等情况,组织开展奖补资金申报工作,符合申报条件的市、县(市、区)按要求准备申报及证明材料,经市大数据局审核后,统一提报省大数据局。其中:试点示范创建类前期已有申报材料的,不再需要重复提交;优秀场景打造类需根据省大数据局发布的年度推进重点和申报要求,提供相关材料;智慧社区类需各市提供社区验收合格的相关证明材料、案例汇编以及新一年度的建设计划。
通过材料审核、专家评审等程序,并结合现场评估情况,省大数据局提出审核论证意见,确定拟支持地区及项目名单,提出资金安排建议,按程序申请财政奖补资金。
第八条 省级新型智慧城市建设奖补资金分配,采取因素法和项目法管理方式,根据智慧城市建设任务和建设成效等,给予符合条件的市最高1200万元奖补。在分配过程中适当向省财政直接管理县等困难地区倾斜。其中:
(一)试点示范创建类项目,采取因素法分配。省级综合考虑建设难度、城市大脑应用预期成果等因素给予切块补助,单个市、县(市、区)资金额度不超过500万元;
(二)优秀场景打造类项目,采取项目法分配。省级按照建设内容、典型示范推广价值等因素,单个场景给予不超过100万元事前或事后补助。
(三)智慧社区建设类,采取因素法分配。根据智慧社区建设成效、验收合格数量以及新一年度的建设计划等,对于基础型和成长型智慧社区,按照单个社区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标准给予奖补;对于引领示范作用强、功能完善、惠及范围广的标杆型智慧社区,按照单个社区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标准给予奖补。
第九条 省级新型智慧城市建设奖补资金使用,重点用于与新型智慧城市建设相关的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惠民场景打造、治理水平提升、品牌宣传推广、社会氛围营造、数字素养培训、长效运营模式建立等。具体包括:
(一)试点示范创建类项目资金,重点用于试点城市围绕“优政、惠民、兴业、强基”,全面推动新型智慧城市建设工作,建成市级“城市大脑”并向县级赋能,打造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应用场景,加强成熟案例宣传推广和品牌打造,形成符合自身特色的新型智慧城市建设运行模式等。
(二)优秀场景打造类项目资金,重点用于市、县(市、区)在教育、医疗、就业、文化、旅游、体育、养老、出行等惠民服务领域打造智慧应用场景,推动场景由点及面拓展,加快智慧校园、智慧医院、智慧景区、智慧街区、智慧商圈、智慧停车场、智慧灯杆等民生基础设施建设,建立新型智慧城市投融资机制、长效运营模式等。
(三)智慧社区建设类项目资金,重点用于推动部署统一的智慧社区管理平台,合理配建智慧化基础设施,实现社区与市、县(市、区)之间的数据互通,提升社区智能化服务和管理水平。对于统筹推进辖区内智慧社区建设的地区,社区建设资金可由其进行统筹,通过统建基础平台、设施设备统采、购买建设运维服务等方式,用于智慧社区建设。
第十条 各市大数据局应定期调度本市新型智慧城市建设相关项目进展情况,在规定时限内对各承建单位相关工程统一验收,汇总形成年度进展报告,报省大数据局。省大数据局、省财政厅将定期组织政策实施情况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后续安排预算或调整政策的重要参考。
第十一条 有关市、县(市、区)财政及大数据业务主管部门应将资金使用情况在门户网站上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按规定及时拨付资金,做到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挪用,并主动接受审计、监察、财政、大数据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于擅自挪用以及弄虚作假或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补贴资金的,一律取消补贴资格,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青岛市参照本细则另行制定奖补资金实施细则,并落实相关资金。鼓励各市结合实际统筹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在省级奖补政策基础上配套制定本地区新型智慧城市奖补措施。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省大数据局、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来源:山东省大数据局
